主觀危險增加(可歸責要/被保人)
59II應先通知保險人、違者保險人依57解約
客觀危險增加(不可歸責要/被保人)
59III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違者保險人依63請求損賠
要/被保人通知保險人60
1-終止契約+要保人得請求損賠
2-另訂保費>>要保人不同意即契約終止
3-保險人繼續收費或理賠或表示維持契約>>只能維持契約
17 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如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