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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如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為何者之主張?
(A)得主張違反通知義務而行使解除權
(B)得請求損害賠償
(C)得主張契約無效
(D)得終止契約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7/23)
如果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致→得終止契約(依據保險法60I)
如果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致→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據保險法63,本條規定違反58危險發生通知義務,效果亦同)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 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 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 ,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 63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2F
123 小六下 (2021/08/31)

主觀危險增加(可歸責要/被保人)

59II應通知保險人、違者保險人依57解約

客觀危險增加(不可歸責要/被保人)

59III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違者保險人依63請求損賠

要/被保人通知保險人60

1-終止契約+要保人得請求損賠

2-另訂保費>>要保人不同意即契約終止

3-保險人繼續收費或理賠或表示維持契約>>只能維持契約

17 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如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