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超額部分,於訂約時仍有效(參保險法第37、38條)(B)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參同法第23條第1項) (C)除另有約定外,在危險發生之後,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參同法第38條) (D)各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同上)
17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下列關於該等保險契約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