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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張三過世時,留下一筆一千萬元遺產,卻欠債二千萬元,其子認為繼承的結果,沒有實際利益,應在得知可以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A)脫離父子關係
(B)破產宣告
(C)拋棄繼承權
(D)禁治產宣告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Vivin Wu 高三下 (2012/10/09)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看完整詳解
3F
國考東巴 高二上 (2016/11/23)

財產繼承分為三種

1.概括繼承

繼承人全數繼承所有遺產(抱括債權、債務)

例:小明父親留下100萬遺產及50萬債務 概括繼承 兩者都繼承

2.限定繼承

繼承人得以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來償還債務

例:小華父親留下50萬遺產100債務 限定繼承 僅需以遺產還清50萬的債務即可

3.拋棄繼承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全數拋棄,不接受遺產亦不接受債務。


4F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 研一上 (2021/01/07)

我國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

 

(0740521 修正)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由

本條第二項現行法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時,應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而我國民法規定之親屬會議,並非常設機構,向親屬會議為拋棄繼承之表示,窒礙難行。惟有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最為確實易行,且因其有案可查,可杜絕倒填年月日、偽造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等情事,爰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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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張三過世時,留下一筆一千萬元遺產,卻欠債二千萬元,其子認為繼承的結果,沒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