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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有百分之多少的比例可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A) 50
(B) 70
(C) 80
(D) 100


答案:A
難度: 困難
1F
郭郭 小一上 (2014/10/24)

Fei.gif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F
hohoho 高一下 (2015/08/18)
第11條
3F
happyandsad 國二下 (2017/04/10)


名  稱Fei.gif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組改前廢止法規 > 經濟法規

本題,源自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已於99年廢止該條例,故建議刪除本題,謝謝!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17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