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學說上稱此為: (A)抵押權之不可分性..-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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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湘 國三下 (2019/01/07)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870條參照),此即抵押權移轉上之從屬性(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照)。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82)法律字第 110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06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68 條(74.06.03) 要 旨: 按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 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係指於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權 利,抵押物縱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抵押物之各部分,仍為擔保全部債權 而存在。本件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訂定抵押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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