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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學說上稱此為:
(A)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B)抵押權之從屬性
(C)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D)抵押權之相容性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107tock 大一上 (2016/02/08)
從屬性是抵押權從屬於債權 不可.....看完整詳解
4F
katern 大二下 (2016/06/20)

第 868

 

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5F
國三下 (2019/01/07)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870條參照),此即抵押權移轉上之從屬性(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照)。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82)法律字第 110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06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68 條(74.06.03)

要  旨:

按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

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係指於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權

利,抵押物縱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抵押物之各部分,仍為擔保全部債權

而存在。本件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訂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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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10關稅會計四等 高三下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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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學說上稱此為: (A)抵押權之不可分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