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人民幣並非中華民國法律認定的「國幣」,最多只算是「有價證券」
單純節錄 樓上 的網站民國97年6月25日將上開條例第38條第1項修正為:「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同條第2項則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依據上開修正條文,於民國97年6月27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2010號函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故自是日起,從大陸地區攜帶人民幣2萬元入境,係屬合法行為,因此人民幣雖非臺灣地區通行之紙幣,但仍屬有一定經濟價值之有價證券,如有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人民幣之行為,自可依刑法第201條規定,偽造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關於罰金部分,貨幣單位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三十倍)
17 某甲偽造中國人民幣,可成立下列何罪? (A)偽造通用貨幣罪(刑法第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