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即為歸屬於果樹所有人)。
17 甲在自己之土地上種植果樹,果實自然掉落於相鄰之市立公園內,則果實之所有人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