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為擔保其對乙銀行之 500 萬元債務,提供自己所有之土地 1 筆為乙設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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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小二下 (2013/12/03)
參民法873-1所謂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稱流抵約定。是否有契約自由原則迷思?小弟不才,請看以下:(參土地登記規則117-1)流抵約定,在一開始設定抵押權時就要辦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或是在「清償期屆至前」得另為變更登記,才能進行後續抵押物移轉處分。如果都不曾辦過流抵約定之登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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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iiiiiiiiiimmm 小六上 (2018/06/09)
(A)第 873-1 條 (流抵契約)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請注意 約定兩個字 --->必須為之前就設定好了 (B)第 878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C)自行找買家】,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者,不在此限。 (D)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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