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社會救助法中所稱有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何種情事者?
(A)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校
(B)獨自扶養六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C)婦女懷胎三至六個月,致不能工作
(D)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 1、本法所...
未解鎖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