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有部分係指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俗稱持分(B)讓與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時,應以書面辦理登記(C)不動產之共有人欲分割共有物時,得隨時請求法院裁判分割(X)(D)土地之共有人欲讓與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購(O)
到底共有人對應有部分可不可以優先承買?
(A) 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不動產
(B) 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C) 共有的動產及不動產,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分別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不動產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5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 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17 關於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