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刑法脫逃罪,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僅處罰脫逃既遂罪,不處罰未遂罪
(B)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行為主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 束之人
(C)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較刑法第162條第1項普通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為重
(D)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者,其法定刑重於單純脫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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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8), B(417), C(133), D(886), E(0) #2436425

詳解 (共 4 筆)

#4273112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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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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