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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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 Tian 國一下 (2017/09/05)
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A)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第 270-1 條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B)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四、其他必要事項。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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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203 條
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於法院。
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第 270-1 條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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