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應依第 16 條之預告期間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B)雇主應自知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C)應依第 17 條之資遣費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D)雇主應使勞工於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 之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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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一定會考上四書! 高二上 (2024/06/18)
D的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Ⅰ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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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김민주 大四上 (2024/06/20)
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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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4/07/08)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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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