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14歲的小敬打傷同學,已屬於犯罪行為,應交給檢察官偵辦
(B)16歲的小花常逃學逃家,但因未涉犯罪且屬家庭因素,應由家事法庭處理
(C)13歲的小凡偷竊他人物品,但刑法規定不罰,故亦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D)17歲的小清因觸犯殺人罪被警察逮捕,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交付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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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9), C(17), D(319), E(0) #447159

詳解 (共 7 筆)

#1511772

(A)應交由少年法庭調查。

(B)家事法庭乃處理家事、家庭暴力等事件;小花所為屬《少年事件法》中的虞犯行為,應依法送少年法庭處理。

(C)雖《刑法》規定不罰,但此仍屬《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範圍(12歲以上而未滿18歲)。

(D)當少年法庭依其調查結果判以刑事案件審理,可交付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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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852

A

未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中的情形,應屬保護事件,不用交給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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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27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B

少年事件處理法-3條:

左列事件,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B

家事法庭之業務範圍

一、辦理家事事件。

二、辦理家事調解事件。

三、辦理家庭暴力事件。

四、其他家事非訟事件。

 

 

C

刑法-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

少年事件處理法-2條:

本法稱少年者,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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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616

A 少年法庭調查

B 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是處理家事、家庭暴力等事件

C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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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684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少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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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081
17.《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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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406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條(108.6.19有修法)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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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578

有人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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