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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下列何種情形,民事訴訟受訴法院不應准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當事人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者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囑託送達之規定辦理者


答案:A
難度: 困難
1F
Eva 國三下 (2020/02/21)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7.下列何種情形,民事訴訟受訴法院不應准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當事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