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17.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移送審議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免議議決
(C)不受理議決
(D)發回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9 年 - 99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概要#3706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1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Kevin Lin
高一上 (2011/04/29)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6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看完整詳解
檢舉
查看全部8則討論
6F
chucy
高二上 (2016/04/30)
感謝樓上提供口訣!!
補充免判逾褫是懲戒第56條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
免
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
判
決確定。
二、受
褫
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
逾
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檢舉
7F
達利瑪
小二下 (2016/07/01)
請問,會有發回的情形發生嗎?
檢舉
8F
L
大四上 (2023/02/14)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
移送程序
或程式
違背規定
。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17.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移送審議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