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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移送審議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免議議決
(C)不受理議決
(D)發回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evin Lin 高一上 (2011/04/29)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6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看完整詳解
6F
chucy 高二上 (2016/04/30)

感謝樓上提供口訣!!

補充免判逾褫是懲戒第56條

第 56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確定。二、受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7F
達利瑪 小二下 (2016/07/01)
請問,會有發回的情形發生嗎?

8F
L 大四上 (2023/02/14)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17.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移送審議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