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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7條
第17條
(教師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17.依據(教師法),下列哪一項是列為教師的義務:(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與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