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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下列關於秘密通訊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A)破產管理人得檢查破產人之郵件
(B)檢察官得檢閱羈押被告之書信
(C)監獄管理人得檢閱受刑人之書信
(D)郵務人員得開拆他人可寄達之郵件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ai Shiang Ch 國一上 (2011/10/31)
98/01/23 後做出釋字654,羈押法28條被刪除了~ 本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Zoey Hsu 國三下 (2013/02/23)
第 27-1 條 被告得與任何人發受書信。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 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9F
Zoey Hsu 國三下 (2013/02/23)
釋:一、本條新增。二、羈押中之被告,有關發受書信之限制,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經法院禁止接見通訊外,原則上應與受刑人有區別,爰於本條規定,原則上得與任何人發受書信。三、另考量犯罪偵查及法院審理之需要,爰於本條但書規定,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羈押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10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4)

釋字第756號解釋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17.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下列關於秘密通訊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A)破產管理人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