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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十五萬元
(B)十八萬元
(C)二十萬元
(D)二十四萬元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aLa Chen 大一下 (2014/03/25)
第19條(捐贈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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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imonlinhhh 大一上 (2016/04/05)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
十五萬元
(B)
十八萬元
(C)
二十萬元
(D)
二十四萬元

3F
gui47119 大四下 (2018/06/20)

政治獻金法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

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

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

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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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