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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前陣子新聞指出,錢櫃與好樂迪兩家公司,由同一員工同時負責 2 家公司同類別或品項的營運用設 備及產品採購,甚至是資源共享,因違反相關法令遭罰 900 萬元,請問,其違反之法規為何?
(A)勞動基準法
(B)商標權法
(C)消費者保護法
(D)公平交易法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已上榜 大家加油 大一上 (2015/07/06)
公平交易法: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Allan Pan 大二上 (2017/06/13)

是違反這條嗎?


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4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06/14)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第1項 第1款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 第 39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從2003年首次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請以來,到今天已經超過10年了。

公平會在2007年基於兩家結合後,市佔率超過90%,結合後對市場的弊大於利,因而禁止兩家公司結合

17.前陣子新聞指出,錢櫃與好樂迪兩家公司,由同一員工同時負責 2 家公司同類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