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前陣子新聞指出,錢櫃與好樂迪兩家公司,由同一員工同時負責 2 家公司同類別..-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Allan Pan 大二上 (2017/06/13)
是違反這條嗎? 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
4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06/14)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第1項 第1款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 第 39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從2003年首次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請以來,到今天已經超過10年了。 公平會在2007年基於兩家結合後,市佔率超過90%,結合後對市場的弊大於利,因而禁止兩家公司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