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拖車牌及未領牌照之新車等車輛失竊,應於若干時間內報刑事警察局建檔..-阿摩線上測驗
4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4/24)
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二百七十五、 警察機關受理失竊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車及其牌照失竊或遺失報案及尋 獲發還處理程序,應依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辦理。 已辦理報廢車輛、車身及引擎已出口或環保回收車輛之車牌、曳引車板架 、拖車板牌、試字車牌、軍字車牌、使字車牌、外字車牌、領字車牌、車 身或車牌失竊、遺失或尋獲者,受理單位應開立紙本四聯單及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辦理輸入查贓資訊處理系統作業,並副知轄 區監理機關。 新車未領牌之車輛,依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受理報案。 |
5F
|
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