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以下
2.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二審終結
有關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436-8:十萬元以下。(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民事訴訟法§436-24。(C)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436-30:不得。(D)原告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436-27:不得。
102 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答案:B
第 436-8 條(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24 條(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36-30 條(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之禁止)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436-27 條(第二審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之禁止)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17.有關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