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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B)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C)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D)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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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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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3/20)
整理: (A)第504條(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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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8/04/03)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n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7F
iiiiiiiiiimmm 小六上 (2018/06/04)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8F
Vicky 大三上 (2021/02/10)

民法

第 490 條(承攬之意義及承攬人供給材料之報酬推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491 條(承攬之有償原則)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第 504 條(遲延責任之免除)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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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