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阿摩線上測驗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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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iiiiiiiiiimmm 小六上 (2018/06/04)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
8F Vicky 大三上 (2021/02/10)
民法 第 490 條(承攬之意義及承攬人供給材料之報酬推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第 491 條(承攬之有償原則)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第 504 條(遲延責任之免除)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