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
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
發警械。
17.駐衛警察執行職務,如需使用警槍者,得向何單位申請配發? (A)內政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