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3
動產:5年
不動產:30年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823條
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例如:道路)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動產、不動產—原則五年
訂有分管契約之不動產—三十年
17. 甲乙丙三人共有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