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補充: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
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這裡才有註明未達整不予計入)
17. 甲政府機關有員工 125 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晉用多少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