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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17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之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答案:C,D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Tina Tseng (2015/05/13)
校長應該是比照薦任9職等主管職,督學是8-9職等非主管職,所以該校長調任督學為平調非主管職另直接說校長非保障法適用對象,不完全正確公立學校校長仍屬公保法3條對象 只是優先適用特別法教任條例,.....看完整詳解
9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22/02/16)

(C)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0三六號判決意旨:「公務員受停職處分,既停止其職務,使不得連續服勤,不受考績、不能晉級,較諸受降低官等或審定之級俸處分對公務員所生損害並無差異,不能謂非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且停止其薪給,使不能按時領受俸給,亦難謂非其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應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是公務員受停職處分,於其服公職之權利顯有重大影響,核其性質亦應屬行政處分。


(D)不服年終考績乙等(現改認行政處分)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針對平時成績(管理措施)應是提起申訴、再申訴。

如有誤再請大家不吝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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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公保字第1091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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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InIRO Bear 大二上 (2022/07/21)
17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 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這題C是不是其實是錯的?提出來請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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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網站,針對停職的救濟方式是這樣寫
公務人員如對停職處分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復審之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的對象,明顯不包含民選的機關首長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所以機關首長被停職,不能提起復審,這點應該是確定吧


或是我誤解題意,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
雖然我明顯覺得會是1...
1.機關首長(本身)的公務人員(身分)之停職處分
2.機關首長的(下屬)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11F
Ting-Yu Chen 大三下 (2022/12/08)
B選項
校長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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