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能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的持有]處理嗎?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70.某日警察至張三家中實施家戶訪查,發現張三家中客廳擺設兩隻改造槍管,試 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