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52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