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上字第1070號判例
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非法之所許,不得認為依法令之行為。
所謂武力
30年上3071判例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原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故意外,仍祇成 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
回到本題正逃走之際,為甲發覺,甲遂予以強制拉住並毆倒(強暴手段)使其不能逃逸(目的),則甲對於傷害乙之行為(為強暴手段的當然結果)可以如何主張以免受制裁,因此C選項正確
他沒說解送啊,有法令之行為是揍扁他嗎
1712.小偷乙趁夜間侵入甲住宅行竊後正逃走之際,為甲發覺,甲遂予以強制拉住並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