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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 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取消了憲法對教育經費的保障條文,係於民國那一年公布施行?
(A) 86 年
(B) 91 年
(C) 101 年
(D) 1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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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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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 Yuan Wa 高二下 (2017/12/19)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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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chiao Lee 大三下 (2018/10/24)

補充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2)

憲法第四次增修

民國86年7月18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2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1條至第11條,同(86)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四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4屆起增至225人。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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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