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人員何者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之義務? (A)鄉(鎮、市)民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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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登 高一上 (2018/10/2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選項A) 十、法官(選項C)、檢察官...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