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
前項解釋,得公告之。
39 下列有關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等人,簽證各項支出,若對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