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如其所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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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利用公務上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下列何罪論斷? (A)侵占罪 (B)妨害秘密罪 (C)偽造文書罪 (D)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