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5條 (修正日期:107.06.27)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二、安全管理。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18下列何者 非幼兒園應訂定管理規之事項? (A)品質管理 (B) 環境、食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