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人員中何者不屬於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A)行政院院長 (B)法官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Yi Hua Lin 高二上 (2014/12/24)
第 97 條 第二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P.....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
8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18/10/04)
糾舉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分,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2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