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你帶班執行路檢勤務時,遇有駕駛甲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惟甲向你陳述其姓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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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高二下 (2021/01/06)
依「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注意事項第五點 五、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攔檢民眾查證身分時,民眾未攜帶證件或拒不配合表明身分,執行員警仍得透過查詢車牌號碼、查詢警用電腦、訪談週邊人士等方法查證該民眾身分,仍無法查證時,或於現場繼續執行恐有不利影響或有妨礙交通、安寧者,得依據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親友或律師。 而非民眾拒不表明身分即帶往勤務處所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30)
甲向你陳述其姓名及住居所外,因此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因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