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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你帶班執行路檢勤務時,遇有駕駛甲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惟甲向你陳述其姓名及住居所外,堅不提供其他人別資料, 此時你應如何處置?
(A)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故應即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B)儘可能查證身分,如仍無從確認時,方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C)逕行陳報分局長同意後,強制帶回勤務處所查證
(D)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規定,加以處罰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Yami 高三下 (2019/05/2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2F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高二下 (2021/01/06)

依「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注意事項第五點

五、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攔檢民眾查證身分時,民眾未攜帶證件或拒不配合表明身分,執行員警仍得透過查詢車牌號碼、查詢警用電腦、訪談週邊人士等方法查證該民眾身分,仍無法查證時,或於現場繼續執行恐有不利影響或有妨礙交通、安寧者,得依據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親友或律師。

而非民眾拒不表明身分即帶往勤務處所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30)

甲向你陳述其姓名及住居所外,因此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因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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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你帶班執行路檢勤務時,遇有駕駛甲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惟甲向你陳述其姓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