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者,其敘薪情形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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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u 國二上 (2019/10/15)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6 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一級、特種考一等考試及格(9、8):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二級、特種考二等考試及格(7、6):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三級、特種考三等考試及格(6、5):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D);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高考、特種考1~3級:9~5職等 四、普通考、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普考、特種4等:3職等 初考、特種5等:1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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