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之意旨,學校某學系不准學生選修該學系之課程,..-阿摩線上測驗
8F yutingshi19 高三上 (2019/11/2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2019/10/26)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 這樣會讓某些題目生變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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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努力快快上岸的養如 大一上 (2020/05/18)
釋字784和684的差別很簡單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原本#684是說大學生 #784就擴大成所有學生 不管是什麼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便不是像382號解釋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