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地價敘述,何者係屬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3/03)
平均地權條例 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