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地87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丁僅獲得抵押權實行次序之讓與,其權利擔保標的仍為60萬元,即其應受分配之金額。
次序應為丁(60)乙(180-60=120)丙(120)
18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之第 1、2、3 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