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務員對上級長官職務命令之服從在學理上有數種學說,我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係屬於下列何種學說?
(A)絕對服從說
(B)相對服從說
(C)積極服從說
(D)意見陳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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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151), C(121), D(3176), E(1) #159115

詳解 (共 10 筆)

#494049
意見述說 ==> 公法 (§2)

告義務 ==> 保法 (§17)

對服從說 ==>法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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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08
公服法==>意見陳述說 保隌法==...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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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85

6F黃暐喬

 

程怡老師是說以這一題的話答案有同時出現絕對服從陳述意見---要選陳述意見(D-意見陳述說)最妥當,如果只有出現絕對服從--就選了絕對服從!!

 

公服法§2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長官於他監督範圍內向職員的命令.職員有服從的義務,上命下從;若職員對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有意見,隨時陳述(意見陳述說)

***雖然你表達了意見,但長官不見得採納,故還是要服從(絕對服從說)

 

刑法§21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原則是上命下從,要服從長官的;但命令違法,你這職員還傻傻的服從下去,你也違法了!! (相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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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08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三)意見陳述說:主張屬官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可向該長官陳述意見,惟是否接納仍取決於長官,如長官不接受該意見,屬官仍應服從該命令,不得藉故抗命,但相關責任應由長官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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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424
我聽程怡老師函授上講:

公務員服務法§2:如果答案沒有意見陳述 ,就寫絕對服從
公務人員保障法
§17第一項:報告義務絕對服從,長官負責   但書則是絕對不服從
刑法
§21:相對服從

請問是這樣子的嗎?不太懂這四說,有那位大大可分享比較白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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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131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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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024
公服法→意見陳述說
保陪法→相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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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61
公服法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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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309

服意(服役)

保相(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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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051

7F打錯字= =

是保法~煩請修正

保障法 第 17 條

I.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II.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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