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發證機關,如此才能註銷
戶籍法第62條第2項:
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致發檔案資料
18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何機關?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