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如何為之?
(A)予以駁回
(B)要求補正
(C)要求重新申請
(D)要求申請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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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5), C(0), D(0), E(0) #1036819

詳解 (共 1 筆)

#1572997

土地登記規則 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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