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申請定居時,下列何者不是申請定居之要件?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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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Chang 高二下 (2012/06/30)
第十七條(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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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4/28)
移民法第25條(永久居留) 一、二十歲以上。 國籍法第3條(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兩岸條例第17條(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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