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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下列何者非公示送達之原因?
(A)行政機關為提高行政效率精簡行政費用
(B)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居住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照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2/09/08)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uuuuu 高三下 (2017/03/30)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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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ヽ(✿゚▽゚)ノ 研一下 (2021/06/10)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C)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D)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下列何者非公示送達之原因? (A)行政機關為提高行政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