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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律師執行刑事辯護人或民事訴訟代理人之職務時,屢次出言譏諷頂撞審判長,並引發旁聽民眾之喧嘩叫囂,審判長應如何處理?
(A)剝奪其律師資格
(B)禁止該律師擔任該刑事案件之辯護人或民事事件之代理人
(C)禁止該律師當日之辯護或代理
(D)科處罰鍰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黃彥儒 大四下 (2014/03/12)
請問出自法組那一條

2F
黃彥儒 大四下 (2014/03/12)
法組 §92

3F
Maggie Li_168 大二上 (2023/05/05)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89 條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第 90 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18 律師執行刑事辯護人或民事訴訟代理人之職務時,屢次出言譏諷頂撞審判長,並引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