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規定,退休金的計算係以勞工退休前幾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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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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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黃珮涵 國二下 (2018/12/20)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 條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10F Emma Chiang 小三上 (2020/11/28)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