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
18 民事執行處設置於何處?(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B)地方法院民事庭(C)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