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18 甲乙係多年好友,甲長年於國外經商,遂概括委任乙代為管理 A 屋,約定乙就 ..-阿摩線上測驗